113年度
勞訴字第180號 原 告 鄭穎慧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紀孫瑋律師
業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苑榆
簡宜衡
張瑋庭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聲請勞動調解,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調解不成立,依法應
續行訴訟程序,並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全部
精神慰撫金),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調解費1,000元後,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00元(計算式:6,500元-1,000元=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