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彭振富
複 代理人 陳心慧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宜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24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於113年11月20日具狀
擴張聲明,
惟未補足裁判費。查,原告末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1萬8,272元工資,並請求補提撥15萬2,607元至其退休專戶。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7萬879元(計算式:918,272+152,607=1,070,879),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2,181元(計算式:918,272/3*2≒612,181),暫免徵裁判費為6,720元,應繳裁判費為4,972元(計算式:11,692-6,720=4,972),已繳裁判費為3,732元(見本院卷第31頁),尚應補繳裁判費1,240元(計算式:4,972-3,732=1,2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