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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2號
原      告  彭振富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心慧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宜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堃業  
訴訟代理人  巫念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4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於113年11月20日具狀擴張聲明未補足裁判費。查,原告末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1萬8,272元工資,並請求補提撥15萬2,607元至其退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7萬879元(計算式:918,272+152,607=1,070,879),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2,181元(計算式:918,272/3*2≒612,181),暫免徵裁判費為6,720元,應繳裁判費為4,972元(計算式:11,692-6,720=4,972),已繳裁判費為3,732元(見本院卷第31頁),尚應補繳裁判費1,240元(計算式:4,972-3,732=1,2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