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振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宜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20,326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29,879元(計算式:877,272+152,607=1,029,879),應徵上訴裁判費20,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