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百富全球置地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啟明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6萬元,是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已繳納
聲請調解費1,000元,尚應補繳9,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