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謝國鐘
被 告 麗加園邸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林汝蓉
黃泰瑋
本件應
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
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
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陳報收受勞資爭議調解開會通知書及原告收受證物一
存證信函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