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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調動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9號
原      告  林兆穎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環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鎮炎  

訴訟代理人  林致遠律師
            陳業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調動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148元。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調動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⒈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歐元36,714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應自114年4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歐元8,663元,及自應給付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⒋被告應自114年4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之前一日止,按年於每年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前分別給付原告歐元10,726元、歐元5,363元、歐元5,363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下同)34,740元至原告之勞退專戶,及自114年3月18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9,000元至原告之勞退專戶(見本院卷二第27頁)。其中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原告為00年0月00日生,距65歲退休顯超過5年,即應以5年期間之薪資及應提撥退休金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參考原告113年9月16日起訴時歐元匯率為34.65,此部分合計為22,266,936元【計算式:(8663*12+10726+5363+5363)*5*34.65+9000*60≒22,266,936,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原告另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期間(始日為114年4月1日)前之薪資差額歐元36,714及應提撥退休金34,740元,合計1,306,880元(計算式:36,714*34.65+34,740≒1,306,88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573,816元(計算式:22,266,936+1,306,880=23,573,816),裁判費為219,504。又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繳裁判費為73,168元(計算式:219,504-219,504*2/3=73,168),原告已繳2,020元(見本院卷一第117頁),差額為71,148元(計算式:73,168-2,020=71,14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