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廖清彥
劉兆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求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廖清彥失業給付差額新臺幣(下同)4萬7,880元及舊制退休金13萬2,048元、給付被上訴人劉兆琪舊制退休金20萬200元之部分廢棄,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是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38萬12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