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 告 人
即被 告 奕翔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原 告 張家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抗告人民事
抗告狀雖列黃太寅(黃文生)為
訴訟代理人,
惟並未檢附委任狀,
參酌上開規定,自應命抗告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