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朵美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足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6,278元(含舊制退休金差額18萬元、新制退休金差額7萬800元及老年給付差額31萬5,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15元。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退休金差額部分即屬之,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580元(計算式:5,370×2/3=3,580)。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35元(計算式:11,415-3,580=7,835),扣除上訴人已繳納3,392元,上訴人尚應補繳4,44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於前開
期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