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農粉絲有限公司
王怡潔律師
即 原 告 陳文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足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本件第一審判決
主文第1、2、3項,其中第1項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第2項工資給付、第3項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
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
參照)。而雇主於
僱傭關係
存續期間,負有給付勞工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義務,是依
上開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1項
確認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在定之,即以
僱傭關係存續期間
聲請人可得之工資及勞工退休金為計算。因聲明第1項屬定期給付涉訟,而被
上訴人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尚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據此,依被
上訴人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勞工退休金2,892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7萬3,520元【計算式:(5萬元+2,892元)×12個月×5年=317萬3,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59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2,655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5,40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