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陽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潘宏育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34,01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0,60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4,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