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張欽昌
張林素鑾
張晏菁
張書華
相 對 人 永協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由周木義為相對人永協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次按
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定,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
經查,本件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為張欽堯,
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聲請選派檢查人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13年7月29日變更登記為周木義,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事錄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3、133、159、203至207頁),
惟兩造迄今均未聲明承受非訟程序,
參照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周木義承受本件非訟程序,代表相對人續行非訟程序。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