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29號
蔡珠華
代 理 人 張思涵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南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
非訟事件,茲核定
本件標的價額為相對人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2,760萬元(見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