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光鎮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仲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