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46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巾玉國際有限公司、欣峰環球有限公司間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巾玉國際有限公司、欣峰環球有限公司分別選任清算人,
惟未繳納
裁判費,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以113年度司字第46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共2,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然聲請人逾越
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
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
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