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50號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京漾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屬
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
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
二、請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
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
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四、聲請人之
聲請狀未附
繕本,請聲請人一併補提繕本,俾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2之規定送達相對人。
五、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
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