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54號
丁俞庄
游鑫家
林國志
陳孟靜
上五人共同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
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
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並請一併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
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等予本院
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