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他字第389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邊慧瑛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因該事件業已確定,應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55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依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應依
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系爭事件經本院112年度
勞訴字第172號判決,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遂確定在案。依
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原告徵收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宗審核,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905元,
嗣擴張聲明為1,454,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原告僅先暫繳納3,900元。因此,本件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11,554元(計算式:00000-0000),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