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他字第434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亞洲明星有限公司
上列受裁定人即
被告與原告石宛霖等4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該事件業已確定,應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973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依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應依
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對受裁定人即被告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
嗣該事件經本院113年度
勞訴字第50號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在案。依
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即被告徵收。
三、
經查,系爭事件經本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核定,本件關於金錢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953,34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本件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6,973元【計算式:10,460元×2/3=6,9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以,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973元,並加計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當事人所自行預納之裁判費,
非屬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應計算之範圍,
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