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他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515號
異  議  人
相 對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異議人與聲請人周思吟間勞資爭議調解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之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逾期未繳費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異議人未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以中院平柒113司他515號函命於5日內補正,該函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異議人逾期未補正,其異議之提出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