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439號
代 理 人 歐昭廷
本件應由林家漳為債務人林峻霈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支付命令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准予核發,
惟債務人林峻霈則同於113年4月17日死亡,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其子女林家漳為林峻霈之
繼承人,且未
拋棄繼承,亦有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可憑。茲因
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程序進行,
爰由本院以裁定命林家漳為債務人林峻霈之承受程序人,並續行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