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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7號
債  權  人  金寶象環保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列債權人金寶象環保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列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賴吟欣」之記載是否有誤?並具狀列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
    ㈢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33,900元之計算式。
    ㈤提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