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7號
債 權 人 金寶象環保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列債權人金寶象環保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
代理人。
㈡確認列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賴吟欣」之記載是否有誤?並具狀列明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究為何?
㈢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33,900元之計算式。
㈤提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