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1號
債  權  人  卓芳儀 



債  務  人  源興車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興財即顏家豪

債  務  人  顏興財即顏家豪



一、㈠債務人顏興財即顏家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肆
      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源興車體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前二項債務人中之任一項債務人為清償,他項債務人於清償之範圍內同免責任。
    ㈣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未提出得依消費借貸關係向債務人顏興財即顏家豪請求460萬元之釋明資料,因債權人所提出之二張支票票號AM0000000、AM0000000之發票人為「源興車體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顏興財即顏家豪個人所簽發,仍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其請求,故就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