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1號
債 權 人 卓芳儀
債 務 人 源興車體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顏興財即顏家豪
一、㈠
債務人顏興財即顏家豪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肆
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源興車體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前二項債務人中之任一項債務人為清償,他項債務人於清償之範圍內同免責任。
㈣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未提出得依消費
借貸關係向債務人顏興財即顏家豪請求460萬元之釋明資料,因債權人所提出之二張支票票號AM0000000、AM0000000之發票人為「源興車體有限公司」,
而非債務人顏興財即顏家豪個人所簽發,仍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其請求,故就此部分之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