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8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正確債權人之名稱為何?並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
㈡確認正確債務人之名稱為何?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