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
債 權 人 程翊興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温駿皓」或「溫俊皓」?並提出與之相符之簽名或蓋章。(因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所載不符)。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2年11月30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
翌日即112年12月1日起算)。
㈣提出債務人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