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6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洪昱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何?㈢提出
違約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經查,債權人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惟補正事項第二點、第三點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