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810號
債 權 人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江重宜即江重宜建築師事務所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新臺幣肆佰肆拾伍元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