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969號
債 權 人 鉅霖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卡通魂商行
兼法定代理 黃葦畯
人
債 務 人 黃偉哲
湯瑞卿
李若嫻
一、㈠
債務人卡通魂商行、黃葦畯、黃偉哲、湯瑞卿應向
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若嫻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