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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97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72號 債 權 人 洽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邱韋誠、黃繼弘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補正對債務人黃繼弘請求 連帶給付之 法律依據為何?依狀附證據 所載,債務人僅為一般 保證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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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