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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89號
債  權  人  陳宥炘 
債權聲請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僅提出2024年2月份薪資明細表影本為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分別於113年4月25日、113年5月21日裁定命補正「請提出僱傭契約或相關得釋明兩造僱傭及薪資額之文件。」及「請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於2月至3月之存款明細以釋明相對人未給付薪資。」,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13年5月2日、113年5月28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洪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難認已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