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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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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6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8號
債  權  人  技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玉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電費、大樓管理費之金額各為何?
    ㈡陳報請求金額215,631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