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
債  權  人  林城池 

債權聲請債務人協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所謂有價證券,係指得成為種類債權標的之有價證券,如無記名股票,禮券等,始該當之。若屬特定物之給付,如以對特定人或背書人支付為內容,或記載特定編號之有價證券,即此處所稱之有價證券。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協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為命債務人應交付和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5110股之股票予債權人,已屬特定物之交付,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