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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7號
債  權  人  鼎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何建葦 

債  務  人  蔡可柔即品洋企業社




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元」。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