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513號
債 權 人 廖庭軒即凱陞金屬企業社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霖記台菜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詹淞文」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或僅為霖記台菜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得對詹淞文為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㈡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或具有債務人簽名之工程報價單影本。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五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二)之記載是否有誤?真意為何?是否意欲請求「新臺幣149,000元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30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提出債務人霖記台菜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