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813號
債 權 人 創宇網路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戴毓宏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
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
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毓宏發給支付命令,僅提出匯款相關單據及匯款對話紀錄為據,
惟匯款原因多端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裁定命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要求債權人代墊款項之相關釋明資料。㈢提出債務人戴毓宏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僅繳納裁判費500元,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