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7號
債  權  人  帝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德凡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豪力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帝碩興業有限公司透過所屬股東金洲科技有限公司之名義向債務人下單訂購六軸齒輪箱之相關釋明資料(如:雙方委任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豪力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