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639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德銘貿易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具狀陳報債務人德銘貿易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