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川傑即洪献章之承受程序人
洪豪志即洪献章之承受程序人
洪嘉隆即洪献章之承受程序人
洪誼蓁即洪献章之承受程序人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洪献章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川傑、洪豪志、洪嘉隆、洪誼蓁為債務人洪献章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支付命令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准予核發,
惟債務人洪献章則於113年5月19日死亡,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其子女洪川傑、洪豪志、洪嘉隆、洪誼蓁為其
繼承人,且未
拋棄繼承,亦有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本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可憑。茲因
債權人聲明由債務人洪献章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為利程序進行,
爰由本院以裁定命洪川傑、洪豪志、洪嘉隆、洪誼蓁為債務人洪献章之承受程序人,並續行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