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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
債  權  人  今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元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堃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堃維受僱於債權人並擔任採購副總之相關釋明資料(如:雙方僱傭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林堃維私自扣留工程款尾款新臺幣16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林堃維(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