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堃維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堃維受僱於債權人並擔任採購副總之相關釋明資料(如:雙方
僱傭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林堃維私自扣留工程款尾款新臺幣16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林堃維(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