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101號
代 理 人 朱大維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吳沛妤即吳美麗即王品專業檳榔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王品專業檳榔〞歷次變更商業登記資料。㈡確認債務人為〝吳美麗即王品專業檳榔〞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經查,王品專業檳榔之負責人已變更。)㈢提出債務人吳美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