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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0號
債  權  人  蕭嘉浤 

債權聲請債務人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表明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公司名稱,其聲請程式尚未完備。經本院定期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