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0號
債 權 人 蕭嘉浤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表明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公司名稱,其聲請程式尚未完備。經本院定期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查詢清單
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