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謝兆銓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兆銓發給支付命令,
惟狀內
所載之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
住居所為何?,此項通知已於同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