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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債  權  人  立大建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春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小燕即日月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日月潔企業社之歷次變更商業登記資料。
    ㈡確認債務人為「張小燕即日月潔企業社」是否有誤?(因與租賃契約書承租人賀永傑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