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2號
債 權 人 星宇物流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零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伍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