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
債 權 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鶴鵬、吳伊敏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相對人吳鶴鵬已於聲請前死亡,欠缺
當事人能力而無從准許,如欲改對其
繼承人聲請,請具狀改列全體
繼承人為債務人。
㈡請明確表明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及連帶
與否(113年5月31日補正狀二請求吳鶴鵬、吳伊敏
連帶給付,補正狀三不請求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則是否不對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