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
債  權  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鶴鵬、吳伊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吳鶴鵬已於聲請前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而無從准許,如欲改對其繼承人聲請,請具狀改列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㈡請明確表明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及連帶與否(113年5月31日補正狀二請求吳鶴鵬、吳伊敏連帶給付,補正狀三不請求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則是否不對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