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
人
債 務 人 吳伊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吳伊即吳鶴鵬之繼承人、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吳田麗美即吳鶴鵬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伊敏即吳鶴鵬之繼承人、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吳伊即吳鶴鵬之繼承人、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吳田麗美即吳鶴鵬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伊敏即吳鶴鵬之繼承人、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