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6號
債 權 人 陳嘉駿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張淵源、張志偉、張榆柔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補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為各自票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分別陳報對債務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各自請求金額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