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870號
債 權 人 吳璿
債 務 人 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年息百分之六單利息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債務人聲請就債務人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育民為債務人之部分,因林育民係為債務人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代表債務人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為該二筆借款,故並
非借款契約之
當事人,故對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