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曹訓察
李宛恩即李政和之繼承人
王峻羿即李政和之繼承人
李伃玶即李政和之繼承人
一、㈠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政和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參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政和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政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政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