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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22號
債  權  人  藝術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煌寶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國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具有雙方簽名蓋章之和解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